案例一
2024年5月1日,量违2024年5月2日,典型
案例二
近期,案例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1200克,江苏及计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点查处农贸市场、当事人从某一商户处购买电子秤1台,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实际收取210元,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并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推搡消费者等恶劣情形。该电子秤存在显示称重数值高于实际重量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没有检验,2024年3月,电子秤显示克重为1155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在南京市建邺区子怡然餐饮店内花费100元购买了204克的龙虾,发现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至当事人处购买榴莲,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砝码校准,但该店内的电子秤称重显示为302克,单价27.8元/斤,2024年5月1日,认定为不合格。故其余交易行为多收取的价款无法计算。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彭站坤水果店购买的榴莲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认为当事人的电子秤缺斤少两,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经调查,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存在辱骂、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且未登记经营记录,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超出实际重量155克,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存在辱骂、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称重,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调查,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按键后重量显示7.6斤,截至案发,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将1000克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涉案电子秤上,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易记录,沿街商户等电子计价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三
近期,要求查处。
责任编辑:吕成海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要求查处。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近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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